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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高等学校拒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文|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业务委员会 田林禾
案件名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裁判要点
基本案情
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表时,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院系认为其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田永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因此未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因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为田永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其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10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学校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在公立学校和学生之间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公法关系,但是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教育和被教育关系、管理和接受管理的关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行政领导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学校有制定内部规则、制裁和管束学生的权力,甚至可以将学生开除出学校,从根本上改变其法律地位。因此,学生和学校之间不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高校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行为是国家为保证教育活动有序进行和保障教育质量的行政管理制度;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证书,是个人学历、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证明,是个人能够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证件,也是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优先选拔和录用的凭证。基于行政合同理论,如果学生通过学校安排的学习、考试、考核,达到一定水平,则有权取得教育者颁发的相关证书。而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因此,高校管理中由学生的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应当由行政法来调整。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处涉及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教育法的规定,高校享有教育自主权,为了实现办学的宗旨,可以独立进行教育管理,实施教育活动,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田永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对田永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第068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所以北京科技大学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
3. 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由于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学校应将此决定向学生送达、宣布,允许其提出申辩意见。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既未向田永送达、宣布,也未实际给田永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同时,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9月为田永补办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可以看作其改变了对田永所作的退学处理,恢复了田永的学籍。其又安排田永修满四年学业,参加考核、实习及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上述一系列行为虽然是北京科技大学及其所属院系的部分教师的行为,但均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北京科技大学应承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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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子
专业审核|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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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素材来源摄图网